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自然基金项目”),是根据广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为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自然基金项目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方针、政策,加强广西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工作,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高水平研究人才和研究团队,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广西,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自然基金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
(一)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
(二)有利于学科交叉,促进新兴学科、新兴技术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研究;
(三)促进科技创新人才和研究团队培养,推动广西优势和特色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
第五条 自然基金项目设立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回国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项目类别。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然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提出广西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自然基金项目,负责自然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广西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高等学校的下属单位和机构(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医学类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等)原则上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以自治区科技厅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为准。
第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
(三)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五)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九条 依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科技人员申请自然基金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凡在广西境内工作、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自然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时间有可靠的保障;
(三)非各级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四)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须经导师同意。
第十一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7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第十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的能力,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青年基金项目分为青年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滚动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申请青年基金一般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申请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申请人年龄未满35周岁,且项目组1/2以上人员年龄未满35周岁;
(四)申请人未主持过青年基金项目。
青年基金滚动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在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时间内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期限完成结题的青年基金项目中,择优资助项目完成质量高的科技人员开展持续的基础研究。
第十三条 回国基金项目支持从国外回到广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高水平的创新性基础研究。回国基金项目分为回国基金一般项目和回国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备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回国工作未满3年;
(三)回国基金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在国外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外从事博士后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国外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四)回国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在国外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2年以上,且主持过国外研究项目或者在国内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六)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7周岁;
(七)未主持过回国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家高层次人才队伍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 具有主持国家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 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40周岁;
(五) 未主持过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 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支持以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团队,围绕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研究团队。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2项以上(含2项)国家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技人员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接近或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支持科技人员瞄准广西重点产业、优势产业或广西社会发展共性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7周岁(广西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科技人员瞄准国家战略,围绕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科学领域或特定区域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将来有望列入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前期基础研究,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项目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四)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未满57周岁(广西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经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公开发布年度自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30日之后正式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程序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请项目的形式审查和初审,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是其导师,或者与其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自然基金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自然基金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聘参加自然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诚信、保密规定:不得违规与申请人、申请单位接触、受请;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人的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和评审专家的意见,综合平衡,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自治区科技厅对拟资助的创新研究团队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青年基金滚动项目在立项前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立项及财政经费补助通知,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同时抄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即项目主持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自然基金项目任务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科技厅核准。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资助经费拨付和项目检查、结题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项目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每年须向依托单位填报《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作为项目资料归档备查。
重大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实施时间满2年,还需填报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负责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填写《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管理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主要参与者、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客观原因需要延长期限和终止研究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上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相关总结、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研究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协商不一致的,自治区科技厅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青年基金项目、回国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则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及其依托单位的工作有重点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发表自然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标注“广西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Guangxi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
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组织结题。重大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须按项目任务书要求,进行会议验收。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回国基金项目、重点项目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可申请书面结题,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查后,对项目给予结题确认。
第三十五条 自研究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项目结题申请和相关结题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结题的自然基金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建立自然基金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在每月1-10日受理自然基金项目结题申请。项目依托单位须在受理期内提交申请项目结题材料。自治区科技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项目结题申请。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结题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审查或者项目验收。对符合项目结题要求的,准予项目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已结题项目进行2年的跟踪调查。原项目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然基金项目实施中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鉴定申请、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专利申请等。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等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项目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拨款、终止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经费,在3~5年内取消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或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二)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三)侵占、挪用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限截止后,项目负责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结题(或延期结题)手续,或因其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通过结题的,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四十三条 项目申请、实施和结题过程中,违背科学精神和科学道德的个人,一经发现并核实,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受理相关人员的项目申请。
第四十四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1~3年内取消作为依托单位资格:
(一)不履行保障自然基金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管理工作报告》等项目相关材料;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自然基金项目日常管理的;
(七)截留、挪用自然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的评估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自治区科技厅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终身取消其参与自然基金项目评审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广西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有效期为:自发布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