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厅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有关学费补偿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第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
二、办理流程:携带毕业证和身份证到县一级资助办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校资助办开具学费证明。
三、该通知事关毕业生利益,请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
特此通知
学工部(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