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2019年09月06日 10:31 土木工程实验中心 点击:[]

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当事人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实验科和设备综合管理处备案。

二、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四、赔偿费用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用。

五、赔偿费用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上一条: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下一条: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关闭

版权所有:建筑与电气工程学院 联系电话:0774-5224402

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潇贺大道3261号 邮编:542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