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2019年09月06日 10:59 土木工程实验中心 点击:[]

根据贺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在保证实验室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一些便携式或不易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有偿向外出借。

一、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凭单位介绍信,经校方及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且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出;校内其它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凭该单位证明,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借出与否。

二、根据学校规定,借到校外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按照每天收取1%-5%的租金,所得款项作为维修仪器设备之用;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到期续借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且及时追回;凡本院教工因工作需要外携仪器设备,工作结束后而仪器继续由外单位借用者,应按照上述条文办理出借手续。

三、借用单位负责所借仪器设备的维护,保证按期归还。如有损坏或逾期不还的情况,今后可停止对该单位借出,损坏者依损坏赔偿制度给予赔偿。

四、仪器设备借出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测试,且提出维护注意事项,借用单位应注明:借用单位、借用人、仪器设备名称、借出及归还日期、借用单位电话号码,以便催还。

五、本学院教研室人员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负责保管好并按期归还。

六、各实验室的常规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各室主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外借。

上一条:实验室开放办法 下一条: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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